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从法律上看,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参与暂予监外执行决策过程。一是事前参与,即通过监狱、看守所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了解情况并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二是事后监督,即在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有权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其法律效果是,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55、2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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