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8-29
庭立方答: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损毁他人的身体健康;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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