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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2-08-30

    庭立方:根据刑法答: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工厂、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国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后者的犯罪行为则发生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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