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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2-09-18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发布日期】2002.09.18 
【实施日期】200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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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发布日期】2002.09.18 
【实施日期】200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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