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丹 严选律师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发布时间:2002-09-18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发布日期】2002.09.18
【实施日期】200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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