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31
庭立方: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而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故意。(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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