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31
庭立方: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上述各罪有相似之处,都是由于有关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在犯罪构成上,本罪与这些罪又有明显不同:(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上述其他各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通常发生在各项行政管理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各项生产、经营的指挥、调度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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