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5-31
庭立方:本罪与这些罪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则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即可。(2)犯罪对象不同。对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特别要求,而对后者各罪的犯罪对象都作了明确规定,如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3)犯罪方法不同。本罪主要是由于玩忽职守而导致犯罪,其行为方式因职责和岗位不同所产生的方法也可能不同;而上列其他各罪必须是危害或者是已危害公共安全,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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