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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因群众围堵而选择电话报警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6-06

 庭立方:行为人肇事后因群众围堵而选择电话报警,交警赶赴现场时无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如果行为人肇事后即被群众围堵,但是其离开现场的能力并未被限制,在完全可以选择对抗围堵群众、甚至实施暴力“突围”的情况下,行为人选择打电话报警虽看似“被迫”,但是最多是“迫于无奈”,而非被“暴力强迫”,实际上系其主动为之,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而且,综合考察其后无拒捕、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自愿性”。但是,如果行为人肇事后即有脱逃行为,后被群众围追堵截而无路可逃,或者行为人对群众实施了拒捕的暴力行为,或者已经被群众直接控制、制服,其客观上停留在现场、迫不得已打电话报警等行为难言具有“主动性”,不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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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行为人肇事后因群众围堵而选择电话报警,交警赶赴现场时无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如果行为人肇事后即被群众围堵,但是其离开现场的能力并未被限制,在完全可以选择对抗围堵群众、甚至实施暴力“突围”的情况下,行为人选择打电话报警虽看似“被迫”,但是最多是“迫于无奈”,而非被“暴力强迫”,实际上系其主动为之,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而且,综合考察其后无拒捕、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自愿性”。但是,如果行为人肇事后即有脱逃行为,后被群众围追堵截而无路可逃,或者行为人对群众实施了拒捕的暴力行为,或者已经被群众直接控制、制服,其客观上停留在现场、迫不得已打电话报警等行为难言具有“主动性”,不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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