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6-27
庭立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次以上一百次以下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
(三)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的;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六)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3/29 16:48
2024/03/04 11:16
2024/02/29 18:26
2024/02/27 16:31
2023/11/10 17:28
2023/06/13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