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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27

庭立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次以上一百次以下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

(三)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的;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六)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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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的;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六)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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