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3-06-27
庭立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达一百次以上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达一百人以上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达一万元以上的;
(四)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的幼女卖淫三人以上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三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造成性病传染等严重后果的;
(六)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总数达十次或十人以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能确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次数和人数,但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持续时间达六个月,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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