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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拖延支付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所谓的拖延支付,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可见,拖延支付,是相对于按时支付而言的,如果拖延的时间长,或者漫无期限的拖延下去,或者形成一种事实上的不支付状态,并且在实际上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其实已经侵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等。其与拒不支付除了名称的不同外,在实质作用上几乎没有区别,所以这里的拖延支付应该认定为《修八》所规定的拒不支付。

    另外,所谓的拖延支付,大多数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而且相对于应发放工资的期限为晚。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得到了劳动者的同意,或者有法定理由而拖延支付的,则不属于拖延支付。因而法律还需要明确法定理由的具体情形,以方便操作,但是应该是紧缩式的,因为劳动报酬权是一种基本的生存权,不可太宽泛和开放。另外,拖延支付是相当于按时支付而言的,所以有关法律规定应该结合各种支付方式分别确定一个合理的支付时间。而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则应规定一个拖延的法定最长期限,如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了工资期满后3天,台湾地区的雇佣条例规定了7日,而俄罗斯刑法第145条则规定为2个月,而超过此期限,则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其实在性质上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因为低于国家强制的最低标准。而拒绝支付加班报酬,则是直接拒绝支付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的加班报酬,属于不完全支付的一种形式。所以,这两种行为在性质上都应该定性为刑法中的拒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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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所谓的拖延支付,大多数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而且相对于应发放工资的期限为晚。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得到了劳动者的同意,或者有法定理由而拖延支付的,则不属于拖延支付。因而法律还需要明确法定理由的具体情形,以方便操作,但是应该是紧缩式的,因为劳动报酬权是一种基本的生存权,不可太宽泛和开放。另外,拖延支付是相当于按时支付而言的,所以有关法律规定应该结合各种支付方式分别确定一个合理的支付时间。而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则应规定一个拖延的法定最长期限,如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了工资期满后3天,台湾地区的雇佣条例规定了7日,而俄罗斯刑法第145条则规定为2个月,而超过此期限,则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其实在性质上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因为低于国家强制的最低标准。而拒绝支付加班报酬,则是直接拒绝支付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的加班报酬,属于不完全支付的一种形式。所以,这两种行为在性质上都应该定性为刑法中的拒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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