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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行为认定

发布时间:2013-07-18

 

庭立方:构成加重量刑情节的交通肇事罪,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其救助义务而逃逸,且其逃逸行为的发生时间和空间应该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发生时空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第3条规定中则只是表述为“逃跑”,未指明逃跑发生的时间、空间,使得司法实务中适用此条款时出现不协调性和理解的分歧性。结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多数代表学者观点来看,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发生时间和场所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比较合理,我们无法期待行为人一直守候在事故现场。同时,法律的实质精神也是要鼓励行为人积极履行其救助生命和财产、保护现场等义务,以防止交通肇事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扩大化或危险结果的实害化。如果将逃逸行为的时空无限制的扩大,使得逃避救助义务而逃逸的行为人和履行了救助义务后又逃跑的行为人受到同样性质的法律追究,不利于鼓励行为人积极履行其救助义务。而且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也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措施的精神的。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说明交通肇事行为人的主管恶性不是特别大,对该行为人进行从宽对待和处理,既有利于实现惩处犯罪人,实现国家追诉权,又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教育功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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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构成加重量刑情节的交通肇事罪,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其救助义务而逃逸,且其逃逸行为的发生时间和空间应该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发生时空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第3条规定中则只是表述为“逃跑”,未指明逃跑发生的时间、空间,使得司法实务中适用此条款时出现不协调性和理解的分歧性。结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多数代表学者观点来看,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发生时间和场所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比较合理,我们无法期待行为人一直守候在事故现场。同时,法律的实质精神也是要鼓励行为人积极履行其救助生命和财产、保护现场等义务,以防止交通肇事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扩大化或危险结果的实害化。如果将逃逸行为的时空无限制的扩大,使得逃避救助义务而逃逸的行为人和履行了救助义务后又逃跑的行为人受到同样性质的法律追究,不利于鼓励行为人积极履行其救助义务。而且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也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措施的精神的。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说明交通肇事行为人的主管恶性不是特别大,对该行为人进行从宽对待和处理,既有利于实现惩处犯罪人,实现国家追诉权,又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教育功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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