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79年12月12日[79]法办字第92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报送死刑复核案件作如下几项规定: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并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或者又犯新罪的,以及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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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已失效)(1979年12月12日[79]法办字第92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报送死刑复核案件作如下几项规定: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并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或者又犯新罪的,以及发现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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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已失效)(1979年12月6日[79]法办字第78号、高检一文字[79]61号、公发[79]175号、[79]铁公安字1885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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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1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已失效)(1979年11月19日(79)法研字第24号)公发(79)173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逮捕拘留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对人犯决定逮捕的时候,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并将《逮捕人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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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留场(厂)就业人员重新犯罪后在劳改机关禁闭审查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79年9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79)沪高法办字第702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关于刑满和劳教期满留场(厂)就业人员重新犯罪后在劳改机关禁闭审查期间应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经我们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处理意见。同时,应当指出,对于留场(厂)就业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件,应由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过去有的劳改机关对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先禁闭审查,然后报请逮捕,这种做法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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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1979年7月1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你院检办字(79)第20号文悉。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过去对于同女知青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恋爱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例外),作为“破坏上山下乡”罪而逮捕判刑,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进行处理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公布,没有规定“破坏上山下乡”这个罪名。今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按案犯构成什么罪,就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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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复函(1979年4月27日[79]法办研字第14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你院四月十六日函收到。关于罪犯在逮捕、判刑前被“行政看管”、“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和是否需追回在“看管”和“隔离”期间已发工资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折抵办法以“看管”、“隔离”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于已经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看管”或“隔离”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意见,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此复。附件:关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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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7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一、哲里木盟九个县、市、旗和白城地区二个县、旗划归你省管辖后,这些地方原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判决、裁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参照我院(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由你院审核或者改判。二、过去报经原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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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已失效)(1979年3月10日<79>高检一字第1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已于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这是保障人民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检察院应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并坚决贯彻执行。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审查批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1.凡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必须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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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黔法<1978>第28号《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们同意你们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此复。附: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197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近来,在平反纠正冤错案件中,有的法院提出:“原来在定案处理时将其人事档案也归入了诉讼卷内,现案件已平反纠正,人已恢复或重新安排工作,有关单位索要人事档案,应如何处理为当?”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法律制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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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78年9月5日<78>法办研字第19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字<1987>22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经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60)法刑字第122号(60)档二字第171号《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过原则规定,即:“在诉讼卷宗的保管期限没有确定以前,所有的诉讼卷宗,一律不作鉴定,也不得销毁。”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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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6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徒期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1978年6月6日(78)法办研字第11号,(78)中劳新字第2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法(1978年)22号关于判处徒刑缓刑其缓刑期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工作实践,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大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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