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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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军人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军人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而冒充军人的,都不构成本罪。 更多有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59.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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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构成犯罪。 更多有关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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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又组织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为了实施武装叛乱、暴乱或者投乱叛变、叛逃行为,这属于吸收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者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更多有关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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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多有关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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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以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和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或者明知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都不构成犯罪。 更多有关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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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只是有偿地使用逃离部队的军人为劳动力;而后者则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处,使之不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为其提供财物、衣服、食品、交通工具、指示方向等帮助罪犯逃避搜捕、潜往他处隐藏,这种提供资助通常是无偿的。 2、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既可以是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军人;而后者则必为己经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也包括其他犯罪的人。构成犯罪的军人,既可以是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也包括犯有其他罪行的军人,但不能是没有构成犯罪包括虽有逃离部队行为但不属于犯罪的军人。如果是出于窝藏故意而雇用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则同时触犯窝藏罪,此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更多有关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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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多有关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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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主要应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征兵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更多有关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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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征兵过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贿或者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按行贿罪或者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行贿或者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则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徇私舞弊行为中,可能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此时又会触犯他罪,对之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而从重论处。 更多有关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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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有关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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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更多关于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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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并通过对其的侵犯而指向国家的国防利益,而后者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通过对其的侵犯指向社会管理秩序。但如果伪造、变造、买卖的是武装部队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由于军事机关亦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此时又同时会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由于本罪属特别规定,对之应当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以后罪论处,更不能数罪并罚。 更多有关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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