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
手机浏览
登录/注册

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13

2011-07

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出卖、转让的如何定罪?

浏览量2115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而将盗窃、抢夺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如果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应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而将出卖、转让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更多关于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96.html

详情
13

2011-07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处罚?

浏览量760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或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等。 更多有关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3.html  

详情
13

2011-07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如何处罚?

浏览量710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据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更多关于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96.html

详情
13

2011-07

如何区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浏览量840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除外)的公文、证件、印章。 更多有关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4.html  

详情
13

2011-07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指的是什么?

浏览量712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是指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物资的行为。 更多关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82.html

详情
13

2011-07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何处罚?

浏览量761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有关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4.html  

详情
13

2011-07

如何区分武器装备肇事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

浏览量823

自然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武器装备条件不良造成的。这两种事故都不属于责任事故,因而不具备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更多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4.html

详情
13

2011-07

如何区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与非罪的界限?

浏览量688

本罪以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更多有关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6.html  

详情
13

2011-07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如何处罚?

浏览量733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4.html

详情
13

2011-07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浏览量992

行为人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非法生产、制作、购买军用标志,属于牵连犯,应选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这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制作、购买军用标志除了供自己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外,还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分别定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罪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更多有关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6.html  

详情
13

2011-07

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何定罪?

浏览量648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使用武器装备去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使用装备枪支杀人,动用舰艇、军用飞机走私等,如果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将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作为实施其他犯罪的一个情节从重处罚。但是在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造成重要武器装备严重毁损,人员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或者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等严重后果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更多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4.html

详情
13

2011-07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如何处罚?

浏览量799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更多有关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6.html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