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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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更多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4.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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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更多有关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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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员。如果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为武器装备肇事罪。 更多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4.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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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在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即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后者是军人。(2)客观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逃离部队的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从重处罚。 更多有关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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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更多关于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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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有关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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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依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关于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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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更多有关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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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走火致人伤亡从广义上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根据本法第233条和第235条对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更多关于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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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有关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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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更多关于战时自伤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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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以“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过失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犯罪,但可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更多有关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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