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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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贪生怕死、苟安保命而遗弃伤病军人的;指挥战地救护工作不力,致使不少伤病军人遗留在战场的;因遗弃行为而造成伤病军人伤亡、残废、被俘、被杀等严重后果的;遗弃伤病军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瓦解军心斗志的等。 更多关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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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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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更多关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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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罪与窝藏、包庇罪都是妨碍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和客观行为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犯罪人;前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而后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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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 更多关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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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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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更多关于虐待部属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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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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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与被害人构成隶属关系的首长,犯罪对象则仅限于与行为人构成隶属关系的部属。故意伤害罪为一般主体,军职人员和一般公民均可构成,而且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特定关系。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本罪是一般表现为经常打骂、冻饿等等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者精神的摧残、折磨,其结果不仅可能引起伤害,还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而故意伤害罪一般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其结果是造成被害人身体的组织完整性或者各种器官的正常功能遭到破坏。因此,如果部队的领导人员对自己的部属不是采取上述虐待的手段,而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采用枪击、刀刺等暴力手段,直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判刑,不能定虐待部属罪。 更多关于虐待部属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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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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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范围。军职人员虐待、迫害自己的部属,手段多种多样,禁闭也是其中的手段之一。因此,在虐待部属过程中,间或有非法拘禁行为的,仍应以虐待部属罪论处,不定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不是出于虐待部属的目的,也没有经常虐待、迫害部属的事实,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或个人目的非法拘禁自己的部属,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更多关于虐待部属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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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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