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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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部属罪侵害的客体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级关系和部属的人身权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 (2)、虐待部属罪的虐待行为是直接折磨、摧残部属的肉体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是直接损害部属的人格和名誉,但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虐待部属罪的行为人是有权指挥他人的人,他与被害人之间有隶居关系,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而侮辱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居于一般主体。 (4)、虐待部属罪是过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对这类案件在定罪时,如果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定虐待部属罪,而将侮辱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定侮辱罪,而将虐待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单纯侮辱部属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属罪。 更多关于虐待部属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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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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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关于虐待部属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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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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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关于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8.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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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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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出卖、转让的数量巨大,出卖、转让特别重要的房地产,因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更多关于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8.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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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实施脱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区别既遂与未遂,是裁量刑罚的一个依据。如果查明行为人脱离劳改场所,确实是偷干其他的事情,并无脱逃意图的,如在农田劳动的犯人,晚间溜出劳改场所,去偷附近农民种植的瓜果等,不宜作为脱逃罪论处,可视其情节给予纪律或者其他处罚。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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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更多关于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8.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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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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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更多关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4.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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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劫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离押解人员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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