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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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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重大立案标准是什么?

浏览量749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二)特大案件: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更多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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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什么?

浏览量858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 (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定罪处罚。 更多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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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指哪些人?

浏览量1084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系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司法机关、民政机关、妇联组织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临时指定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结果发生了人质被杀、被强奸、致重伤、被转卖等严重后果。      更多关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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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一般立案标准是什么?

浏览量955

    其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堂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三次以上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更多关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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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浏览量1161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是指: (一)重大案件: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1、七次或者对七名以上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  更多关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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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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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 更多关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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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可以判几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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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416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关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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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解救”左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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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进行的解救行为。 更多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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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阻碍解救”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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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 更多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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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浏览量785

     根据I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更多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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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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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更多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问题详见:scxsls.com/article_18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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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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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更多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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