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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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更多关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7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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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更多关于聚众淫乱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7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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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更多关于聚众淫乱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7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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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 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占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 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 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 地10亩以上的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节恶劣的。 更多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38.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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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审批制度;客观方面表面为徇私舞弊(谋取局部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则表面 为故意。 3、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和致使国家或集团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情节严重”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⑴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⑵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2)实施上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⑴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⑵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⑷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⑸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更多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38.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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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38.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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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规定,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关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常见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9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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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l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下的 ;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更多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38.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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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使国旗、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国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也不构成本罪。 2、其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从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次数、侮辱国旗、国徽的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 3、对于聚众侮辱国旗、国徽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被胁迫参加者或一般的围观人员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 更多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常见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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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更多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961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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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上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961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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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9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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