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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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强奸、抢劫等过程中发生“致人重伤”的。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50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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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50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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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1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50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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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50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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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501.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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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案件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有以下几种结果: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限期五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完备或者逾期未予补充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6)对于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各项内容明确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件开庭审理后的判决又有几种情况: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有关刑事审判概述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310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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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工作中有规定: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3)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本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没有要求法院必须通知亲属,一般是要通知辩护人的,最好委托当地律师参与。律师可以随时查询。也可及时通知家属。 有关刑事审判概述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310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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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有关刑事审判概述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3102.html
2011-07
浏览量1663
答: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开庭时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定的权利。 (2)家属除非作为证人出庭或者是作为辩护人,否则只能参与旁听。 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能更好的从法律角度出发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有关刑事审判概述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310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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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一般是一起审理,,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但如有其它案件的,也可以另案处理,一般是一起审理,但部分嫌疑人因抓的非常晚,先前的已经审理了,就单独进行判决。 有关刑事审判概述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310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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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该是由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就必须将判决书送达受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就不会给他送达刑事判决书。 有关刑事审判概述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310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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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参加诉讼。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取保候后,案件开庭必须出庭应诉,如果案件还未判决可以延续取保候审期限。 有关刑事审判概述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310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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