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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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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诬告自己犯罪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吗?

浏览量2242

    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在实践中存在行为人替犯罪行为人“顶罪”的情况,这种情形不符合诬告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应根据具体情形定为“伪证罪”或其他犯罪,或进行行政处罚。 更多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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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是不是指两年后才执行死刑?

浏览量956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210条2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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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一方病重,但另一方坚持离婚,坚持方是否构成遗弃罪?

浏览量2323

   答: 离婚不会构成遗弃罪。构成遗弃罪,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其次,能履行该义务而拒绝履行,最后达到情节严重。离婚后,夫妻关系依法解除,相互之间不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已不具备,当然也就不会构成遗弃罪了。但是,不能借口正在办理离婚,而拒绝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否则,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遗弃罪。因为办理离婚期间,婚姻关系并未最后解除,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仍然存在。 关于遗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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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怎样让被判刑的亲友早点出来?

浏览量989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实行减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减刑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不能适用减刑。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满后,根据他在缓刑执行期间的情况,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但这是一种特定制度不包含在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减刑,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所谓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是指: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劝阻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内外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经查明属实的;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务有特殊成绩的;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的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现的;消灭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了损失,以及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    (3)减刑,可以减一次,也可以减多次,但不能超过减刑的限度。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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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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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实施的是捏造事实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1)直接客体不同。前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2)捏造的内容和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后者是捏造并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后者是为了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 更多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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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执行监外执行?

浏览量870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可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妨碍在监内执行刑罚的情况消失后,对罪犯仍需收监执行。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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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有何区别?

浏览量972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更多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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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怎样执行假释?

浏览量851

    假释,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后,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应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除特殊情况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是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是已执行十年以上;    (3)在执行刑罚期间,有悔改表现,放出后不致再 危害社会。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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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果捏造公司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使公司遭受刑事处罚能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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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犯罪行为,因此其客体当然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与公民是截然不同的。例如,公民享有健康权,而公司则没有;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而公司则没有。因此捏造公司有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使公司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更多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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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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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盗窃案件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了该漏罪的管辖权后,由有权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则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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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拒付扶助费用是否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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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拒付辅助费不一定构成遗弃罪,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言。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关于遗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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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错判和申诉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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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对收到的申诉材料和意见,应当迅速审查。对于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对于原判正确,申诉没有理由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和有关执行机关。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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