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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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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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例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伟大犯罪事实或生活最风腐败等。威胁和要挟方法的行为特点: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地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行为人扬言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也可以是有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发出威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托他人传话。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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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分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则属于自诉的案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被害人不服的话可以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仍可以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可协商解决,可以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如果是致人轻伤以上则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是指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则不可以私了。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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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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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故意伤害情形,被害人可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代理。 (1)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以保证医药费的正常支付; (2)申请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或重伤的,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要求对方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3)如果不构成轻伤,而是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不服的话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同时仍可以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4)不管是否构成刑事案件,都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对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考虑起诉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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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易认定为犯罪。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务的,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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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注意以下的非正当防卫 : (1)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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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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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5)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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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1)敲诈勒索罪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诈骗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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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即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例如罪犯抢夺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防卫方面的要件是:①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②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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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索贿是受贿罪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钱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和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的权利;而索贿行为作为受贿罪的一种,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揭发他人的隐私或不正当行为危害他人的名誉、地位、前途及毁坏他人的财物、破坏生产或营业等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具有明显、公开、强行的特点;索贿则主要是在进行公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以为他人谋利益相交换,索取他人财物,一般是利用对方有所要求之机会主动索取财物,并不使用强行的手段,尽管有时也可能刁难、要挟,但索取手段较隐蔽,方法婉转。 (3)犯罪主体不同。施行敲诈勒索行为的人是一般的人,但是施行索贿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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