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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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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是构成受贿罪还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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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第385条、386条受贿罪处罚。实际将所有在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即都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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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浏览量1200

答: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     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抢劫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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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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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1)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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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威胁别人、收取钱财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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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关于抢劫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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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既出售、又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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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两个行为或三个行为的,也只按一罪论处,不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有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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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理解“回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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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或者受贿,通常都以通过收取“回扣”、“手续费”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难以区分。如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从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送的款项(即回扣)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遇该种情况不可一概认定为贪污或是受贿行为;应当根据卖方给予的“回扣”是否符合规定来加以区分,如果“回扣”是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但此时获得“回扣”的主体应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行为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予以侵吞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此时,对行为人为他人牟取的利益应作广义理解,只要是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包括相对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或相对人日后可期待的利益均可)。     在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且都利用了职务之便的情况下,界定一个具体行为属于贪污还是受贿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现有证据的运用来综合判断,笔者认为有一个简便却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即考察行为人占有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原权属,若该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来自于本单位或应当由本单位实际支配和控制,则该行为不可能构成受贿罪;若行为人占有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来自于其他单位则,该行为不可能构成贪污罪。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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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伪造货币者能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主体吗?

浏览量1118

答: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但由于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要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主体实际上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当然即便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如果事先与伪造者通谋的,也构成伪造货币罪,而不构成本罪。 有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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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接受公务礼物行为构成贪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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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该交公而不交公,数量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物占为己有后,(即赠予人事前未要求受赠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且赠与人基于行业或地区习惯有赠予礼品的惯例)基于送礼人的请求或情面考虑同时又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应如何定性?    上述情况(仅限于赠予发生前赠予人未要求受赠人为其牟取利益的情况;若在赠予行为发生前受赠人与赠予人已达成受赠人为赠予人牟利的协议,则为典型的受贿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该行为均应以贪污罪论处。理由如下:     首先,此种情况成立“法条之竞合”。就我国《刑法》立法的体例来看《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独立于贪污罪,亦独立于受贿罪,其立法意图十分明显,提醒我们法律将该行为     直接以贪污罪论处,为法律的特别规定;     其次,揣摩立法意图,该法条的目的是将“不作为”的形式纳入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提醒我们“不作为一样可以构成贪污罪”。故笔者认为若出现上述情况,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后是否接受礼物后又是否承诺或实际为送礼人牟取利益,均以贪污罪论处为宜。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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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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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区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因为上当受骗或出于过失不知其所出售、购买或者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有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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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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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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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二款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指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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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以外的信用社、投资融资租赁、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是指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有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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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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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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