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浏览量1099
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变更执行制度,不仅涉及对原裁判的修正、缩短刑期,还涉及执行场所的变更,这与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实践中,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比率很大,基本控制在30%至35%之间,这项奖励措施对促进服刑人员认罪服法,努力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项制度的适用主要是由监狱的监管人员进行考核,有其主观色彩,直接影响服刑人员的减刑利益,而服刑人员处于被监管的地位,维护其权利的手段有限,需要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应当减刑而不予减刑的,提出维权要求。 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需要由监狱呈报,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目前只听取监狱的呈报意见,有些地方的监狱在呈报减刑、假释意见时还附有派驻检察机构的监督意见,但没有服刑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当监狱应当呈报没有呈报,或者监狱呈报而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同意的时候,需要律师出面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监狱的考核、呈报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提出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目前有的地方试行减刑、假释听证制,更需要律师出席听证,提出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材料和意见,使服刑人员获得最大幅度的减刑或者予以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监狱呈报,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批的制度,但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利益保护就成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最为关心的问题。尽管有派驻监狱的检察机构,但这一机构是基于国家法律监督角度考虑问题的,不能像服刑人员基于利己动机而更为关注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实践中派驻检察机构,注重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多,而关注应暂予监外执行而未及时暂予监外执行的少。因此,律师介入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2011-07
浏览量972
答:(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关于遗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0.html
2011-07
浏览量939
(1)服刑人员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需要律师帮助。目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期满后没有及时减刑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果监狱不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建议减刑、省监狱管理局不及时审核并提请高级法院裁定减刑、高级人民法院不及时审理这类减刑案件,必然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属于故意犯罪的,需要查证属实,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种情况下的罪犯更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服刑人员受到虐待或者被其他罪犯侵害时需要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监狱中罪犯受虐待、被其他罪犯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罪犯作为被害人时,就有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但他处于被监管的状态,人身自由受限制,法律知识欠缺,自救能力弱,其家属的探视时间、地点、次数有限,需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3)罪犯死亡案件处理时需要律师帮助。罪犯在监狱内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由于监狱的封闭性和服刑罪犯的从属性,加上死亡原因鉴定的专属性,罪犯家属必然对死亡原因产生怀疑,对正常死亡结论不服,对非正常死亡结论会提出相应的赔偿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求。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精通法律的人员提供帮助,才能处理好复杂的事件,使罪犯及其亲属的利益得到保护。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2011-07
浏览量1567
答:(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关于遗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0.html
2011-07
浏览量1045
我国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对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979
答: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索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另认定拐卖儿童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关于拐骗儿童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04.html
2011-07
浏览量1496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 (1)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2)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853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拐骗儿童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刑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http://www.scxsls.com/Ztarticle_3994.html 【拐骗儿童罪专题链接】 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086.html
2011-07
浏览量1267
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979
答: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关于拐骗儿童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04.html
2011-07
浏览量1073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1383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List_1093.html 【拐骗儿童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086.html
2011-07
1099·浏览
2011-07
972·浏览
2011-07
939·浏览
2011-07
1567·浏览
2011-07
1045·浏览
2011-07
979·浏览
2011-07
1496·浏览
2011-07
853·浏览
2011-07
1267·浏览
2011-07
979·浏览
2011-07
1073·浏览
2011-07
1383·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