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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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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浏览量987

     最高法院《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多详细信息请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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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指什么?

浏览量1144

公司企业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包括:     1、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依照规定属于该人担任职务范围内所享有的主管、分管、决定、处理以及经办某种事务的权力,包括人权、物权和财权等。     2、行为人并非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用,而本人从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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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法官先调解民事是否合法?应该先审理刑事还是先审理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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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是刑事附带民事,从程序上肯定是先刑后民,但是,往往在刑事开庭前,法官会让双方先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如果被告积极赔偿,能在民事方面获得被害人的宽容和谅解,那么,法官会在量刑方面给与从宽考虑。     调解不是绝对的,如果被害人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被告人无法满足,当然不能认为是被告人态度不好,法官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和刑事部分一块做出判决。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多详细信息请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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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徇私舞弊”的含义是什么?

浏览量1008

  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其主管国有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定指责,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重的不负责任。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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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没有必要聘请律师?

浏览量985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刑事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1) 代理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对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 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3) 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代理律师可以建议或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4) 代理律师应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结果。   (5) 代理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   (6) 原告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应协助其提起上诉。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应帮助被告人撰写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其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律师相同。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应协助其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律师在刑事附带名师诉讼中有很大的作用,能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权益。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多详细信息请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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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何谓“破产”?

浏览量841

    公司企业犯罪要七月的破产并不要求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才构成本类罪,主要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齐债务而宣告倒闭,之类的破产是一种实际状况。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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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者怎么定性与处理?

浏览量971

    目前一些银行往往以安排存款大户子女 (主要指安排能够决定本单位存款人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存款运作管理人员的子女)进银行工作等方式招揽存款;对子女已经就业者,有的吸收存款方则进一步以将其子女调入本行工作为招揽诱饵,等等。以此类方法招揽存款,当然属于“非法”吸收存款行为,但对此行为是否一概定性为非法吸收存款罪行为,尚有商榷余地。这是因为,本罪的行为要件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且须有较为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上述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当然也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与抬高或变相抬高国家利率的行为、以及与假冒享有吸收存款权限的金融主体的行为来非法吸收存款者相比较,后二者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显然更为直接和严重,因而将后二者设置为犯罪、对其科以刑罚方法来处罚理所当然。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等方式来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尚须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再予解决。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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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公司企业犯罪中“收受或索取财物”中的“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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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犯罪中的“财物”除金钱和实物外,还可以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设点债权,免除债务等。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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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处理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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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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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不正当利益具体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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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 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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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区分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关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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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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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为亲友非法牟取利益中的“亲友”范围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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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亲友指行为人大范围的亲戚与关系密切的所有朋友。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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