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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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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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以外的信用社、投资融资租赁、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是指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有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8.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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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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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更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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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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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按《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四类人。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更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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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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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更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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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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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转移为自己或使第三人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将真币调换成假币,再以虚构的事实为由,将调换后的假币交给他人,从而达到占有真币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要件,此种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有关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8.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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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关于挪用公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6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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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二者不能等同与混淆。 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判断,应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更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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