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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解释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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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1983年10月31日(83)法办字第107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九日(79)法办字第65号《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第二项规定,今后对原各大行政区直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凡未经原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区分院二审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由被告人的原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一上级单位)审查,提出意见,送案件发生所在地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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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20日[1983]法研字第18号)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问: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未判处死刑、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现已满十八岁,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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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已失效)(1983年9月10日(83)高检一函字第34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83)云检研字第3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央<1983>第31号《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的指示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仍然要依法办事,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因此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范围也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对于被告人中有辩护人的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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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已失效)(1983年9月7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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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定:一、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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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1983年8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号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即: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论罪判刑;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的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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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司法[1993]010号1993年8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之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与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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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1983年8月16日[83]法研字第15号)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在最近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有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提出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及时就地惩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经共同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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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83年7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法研[1983]20号《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请示》收悉。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规定的精神,复查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需要改判纠正的案件,可按过去办案程序办理。但为了保证复查案件改判纠正的质量,人民法院应当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改判的判决书仍由审判员署名,盖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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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5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1983年5月26日(83)高检一厅字第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三月二十九<1983>桂检刑字第14号文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由公安部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所指的枪支,应包括火药枪在内。非法制造火药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在一九八0年六月全国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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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已失效)(1983年5月25日法研字[1983]第1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3年4月20日(83)浙法研字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履行上述规定的手续后,助理审判员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应在工作中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即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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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通知(1983年4月26日)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不断发生违法犯罪分子非法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骗取钱财,侮辱、奸污妇女、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破坏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严重危害。有的地方提出,《刑法》对非法摘除节育环造成恶果的,没有明确规定刑罚,司法机关感到无法可依,只得任其逍遥法外,致使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和有效的制止。我们共同研究后,认为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以便统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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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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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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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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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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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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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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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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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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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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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5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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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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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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