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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年来,我国已相继加入或批准了一些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如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现在,国务院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罪行确立管辖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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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3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失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称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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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3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失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称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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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1985年5月27日法(司)发[198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法庭,对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座席位置的安排不尽一致。为了便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开庭审判中充分行使各自的职权,在总结我国多年来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外国的通常作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位置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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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已失效)(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根据尽量缩短办案期限、保障公民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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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定:一、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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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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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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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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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5

公安部《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失效)(1980年5月7日)一、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查证前科和揭露犯罪者,为侦查、起诉、审判犯罪分子,提供证据。二、捺印指纹的范围:(一)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分子;(三)被收容劳动教养和少年管教的人;(四)抓获有现行犯罪行为,经过审查,按《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的人,以及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因造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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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一九八0年四月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进了大批干部,充实和加强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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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建议,决定: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二、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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