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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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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及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的有关精神,为推动检察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深入开展,强化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现就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缺位问题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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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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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罪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罪名的通知(法[2009]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试点人民法院:从今年6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全国120多家指定试点法院开展。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我院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罪名。现将《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关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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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第三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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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23日)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意见:一、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一)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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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期半年,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准备。现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试点法院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量刑规范化的背景及重大意义“规范裁量权,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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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2008年修订 2009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修订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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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09]280号)近期,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少数地方连续发生了多起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造成执行严重受阻、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讲究工作策略、执行方式方法简单、对紧急情况应对不当等内部原因。为了减少和避免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护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执行秩序,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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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2009年4月1日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9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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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法发[2009]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2009年1月8日起施行)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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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2009年1月8日法发[2009]2号)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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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 2009年1月1日施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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