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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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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已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使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查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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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使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查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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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已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使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查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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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991年1月26日印发法(研)发(1991)3号)(已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少年罪犯,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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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3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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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1990〕2号1990年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后,许多地方人民法院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展刑事再审案件的公开审理,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将本院刑二庭拟制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下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告我院。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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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已失效)(1989年11月13日法(办)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央决定于10月下旬至明年春节前后,在全国开展一次扫除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的统一行动。1989年11月13日,国务院召开了电话会议,对这次统一行动做了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这次电话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参加和主动配合这次统一行动。近年来,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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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0

公安部关于《检察机关可否使用收审手段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检察机关可否使用收审手段问题的批复([89]公法发69号1989年10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青海省公安厅:你们关于检察机关在办理经济案件中可否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85]公发50号文件)明确规定:“收容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重要手段”,“收容审查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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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1989年9月16日法办发[1989]24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8月3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198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措施。为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这次大检查,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搞好这次大检查,对于严明法纪、惩治腐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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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1989年7月31日高检办发字(1989)第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是落实十三届四中全会各项任务的重要文件,是抓紧办好四件大事的有力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干警一定要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决定》中关于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问题,是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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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法院《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

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1989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89年5月8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关于刑事审判工作的座谈会。林准副院长主持了会议。任建新院长在会上讲了话,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指示。会议回顾和检查了前一阶段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分析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交流了经险;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继续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问题。大家认为。这次会议是及时的,必要的。开得是好的。现将会议讨论的问题纪要如下:一今年1月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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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1988年9月26日高法明电(198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一个时期,经济犯罪仍很猖獗,特别是“官倒”活动,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妨害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根据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当前严重经济犯罪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最近提出的,明后两年要把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到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的重要意义。要坚决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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