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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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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现行有效)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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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69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01-07-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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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现行有效)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第四条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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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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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2修订)

(1996年9月27日劳动部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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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现将《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两个责任”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现就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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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1-01

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国发〔1983〕181号)国务院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检察院的实际需要和当地财力的可能,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报告(一九八三年十月十日)全国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关怀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级检察院工作条件逐步有所改善。但现有的工作条件,同担负的日趋繁重任务的要求,同实际工作的需要,都有很大差距,严重地影响了检察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检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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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九日)一九六一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批准,各地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采取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措施。这两项措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强制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强制劳动的对象和收容审查的对象同劳动教养的对象基本相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现在决定,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为此,作如下通知:一、从今年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原有强劳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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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现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犯人、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工作,请你们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将应交回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交给公安机关。今后,对监狱、劳改、劳教场所的撤销、移交,要事先征求公安部同意。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关于收回“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问题,自中共中央发出〔1980〕67号文件后,已有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湖南、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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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国务院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把劳动教养事业办得更好,现决定将劳教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生产上实行企业管理,在预算收入科目上单列劳教一项。劳教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盈余上交地方财政,亏损由地方财政补贴。望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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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发[1982]17号)国务院原则同意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希及时告诉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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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9]41号1989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请示》,现转发给我们,请研究执行。司法部门是国家专政机关之一,加强狱政警戒设施建设,是关押、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保证社会安定的重要条件。目前,狱政警戒设施相当落后,临舍紧缺破旧,司法业务用房相当困难。(略)。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把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和司法业务用房列入地方基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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