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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本网律师田银行、杨红森亲办案例

发布时间:2015-09-01 00:00:00 浏览:3617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68号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罪   有期徒刑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

田银行律师.png

杨洪森律师.png


一、【案情简述】

       2010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等人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湖北省武汉市、成都市温江区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某、余某某、何某某等100余人骗来参加该传销组织。要求每人最低购买1个份额,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资格。购买第1份份额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以后购买每份金额为人民币3300元。每人最多购买21个份额,即缴款人民币69800元,作为发展下线资格。以此类推,形成以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的“五级三晋制”传销组织层级结构,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返利依据,骗取财物。    
二、【辩护思路】对本案的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多方面发现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据此,为张某提出罪轻辩护。
       一、基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二、辩护人对本案主要发表如下的罪轻量刑辩护,希望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1、本案中指控的涉案金额2076300元因缺乏大量客观证据印证,因此在量刑时仅能作为参考,不能单独依据该数额进行量刑。
       2、本案中刘某某对传销组织的扩大和经营起到的不是关键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及未归案的主犯来说作用最小,依法应当认定未从犯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刘某某直接开发的下线仅有欧某一条线,其他的两条线并非自己主动开发,而是上线开发后挂在起名下的,因此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后果都相对较小。
       4、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脱离犯罪组织,放弃继续犯罪,降低了继续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系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5、被告人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被学校颁发各种荣誉,且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7、被告人刘某某母亲梅某某年迈且身体多病,希望合议庭量刑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早日重返社会照顾母亲。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处被告人的辩护策略,为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张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张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 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张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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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本网律师田银行、杨红森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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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68号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罪   有期徒刑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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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2010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等人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湖北省武汉市、成都市温江区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某、余某某、何某某等100余人骗来参加该传销组织。要求每人最低购买1个份额,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资格。购买第1份份额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以后购买每份金额为人民币3300元。每人最多购买21个份额,即缴款人民币69800元,作为发展下线资格。以此类推,形成以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的“五级三晋制”传销组织层级结构,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返利依据,骗取财物。    
二、【辩护思路】对本案的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多方面发现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据此,为张某提出罪轻辩护。
       一、基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二、辩护人对本案主要发表如下的罪轻量刑辩护,希望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1、本案中指控的涉案金额2076300元因缺乏大量客观证据印证,因此在量刑时仅能作为参考,不能单独依据该数额进行量刑。
       2、本案中刘某某对传销组织的扩大和经营起到的不是关键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及未归案的主犯来说作用最小,依法应当认定未从犯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刘某某直接开发的下线仅有欧某一条线,其他的两条线并非自己主动开发,而是上线开发后挂在起名下的,因此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后果都相对较小。
       4、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脱离犯罪组织,放弃继续犯罪,降低了继续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系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5、被告人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被学校颁发各种荣誉,且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7、被告人刘某某母亲梅某某年迈且身体多病,希望合议庭量刑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早日重返社会照顾母亲。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处被告人的辩护策略,为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张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张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 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本网资深律师田银行、杨红森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张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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