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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被控妨害公务,律师认为情节轻微,终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4618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6卓安刑辩字46号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

本案承办律师:陈武

一、【案情简述】——谢某在商场停车场因车辆被擦挂堵门,后与警察发生冲突

15年12月20日,谢某在R广场地下停车场因车辆被擦挂与该广场保安发生争执,谢某开车堵住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工作人员遂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谢某涉嫌扰乱企事业单位秩序,遂依法口头传唤谢某等人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谢某拒不配合,在被带上警车后强行下车,民警何某上前制止时被谢某用拳头击中头部,致其当场昏迷倒地。经初步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伤、轻型脑伤。

二、【辩护思路】——本案事出有因,情节轻微,请求免除。

1、本案发生确系事出有因,在警察将其强行带上警车后,因其听到4岁的孩子啼哭厉害想下车查看情况,因而与阻拦的警察发生了推搡。

2、本案谢某妨害公务的手段方式只是推拉,未对警察造成伤害,整个案件过程中情节非常轻微。

3、案发后谢某真诚悔罪,积极道歉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4、谢某职业为医生,是其所就职医院的业务骨干,其业务能力受到领导和患者好评。如果被判处刑罚将丧失医生执业资格,恳请法庭在从人性化司法的角度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三、【裁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最终判决谢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办案随笔】——官员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能构成受贿要慎重审查。

本案存在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免除的情形。所以要全面考量事件发生的原因、妨害公务的手段、是否获得谅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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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被控妨害公务,律师认为情节轻微,终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4618次

案件编号:2016卓安刑辩字46号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

本案承办律师:陈武

一、【案情简述】——谢某在商场停车场因车辆被擦挂堵门,后与警察发生冲突

15年12月20日,谢某在R广场地下停车场因车辆被擦挂与该广场保安发生争执,谢某开车堵住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工作人员遂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谢某涉嫌扰乱企事业单位秩序,遂依法口头传唤谢某等人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谢某拒不配合,在被带上警车后强行下车,民警何某上前制止时被谢某用拳头击中头部,致其当场昏迷倒地。经初步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伤、轻型脑伤。

二、【辩护思路】——本案事出有因,情节轻微,请求免除。

1、本案发生确系事出有因,在警察将其强行带上警车后,因其听到4岁的孩子啼哭厉害想下车查看情况,因而与阻拦的警察发生了推搡。

2、本案谢某妨害公务的手段方式只是推拉,未对警察造成伤害,整个案件过程中情节非常轻微。

3、案发后谢某真诚悔罪,积极道歉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4、谢某职业为医生,是其所就职医院的业务骨干,其业务能力受到领导和患者好评。如果被判处刑罚将丧失医生执业资格,恳请法庭在从人性化司法的角度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三、【裁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最终判决谢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办案随笔】——官员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能构成受贿要慎重审查。

本案存在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免除的情形。所以要全面考量事件发生的原因、妨害公务的手段、是否获得谅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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