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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强奸罪,艾述洪律师做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19-08-23 15:04:00 浏览:6199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9卓安刑辩字第  号

关键词:强奸

承办律师:艾述洪律师

 艾述洪律师.jpg

一、【案例简介】——张某涉嫌强奸罪

       2018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在乘地铁时偶遇被害人王某某,于是主动请求添加为微信好友。2018年7月18日21时许,王某某应张某的邀请,到张某位于C市J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家中去拿糕点,在王某某拿到糕点后欲行离开时,张某拥抱王某某并压倒在地,后强行将王某某抱至卧室,使用暴力方式,强行脱下被害人衣服、裤子、并抚摸私密处、亲吻被害人,王某某趁机咬伤张某的舌头,张某在被咬伤后,用拳头对王某某头面部进行殴打。后王某某趁张某不注意之机,在仅仅身着内衣内裤的情况下,借机逃出张某家中,张某立即追至楼下强行拖拽欲将被害人拉回其家中。小区居民杨某某听到呼救声前来施救,王某某方得以逃离至小区保安室,小区保安随即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张某抓获归案。被害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到四川省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并住院治疗,7月26日转入心身医学科住院治疗,2018年8月10日出院。经诊断: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肿胀,散在淤青,四肢多部位淤青,右肘部、双踝部压痛,活动受限,右眼球钝挫伤、右结膜下出血,急性应激障碍,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艾述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

       (一)  主观上,张某不具有强奸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1.在有充足的身体优势、时间、环境等作案条件下,张某没有与王某某产生性器官的直接接触,证明张某无强奸的故意。

       2.王某某手机《备忘录》第22的内容证实,张某舌头的伤,是王某某为反对张某的亲吻而咬伤的,不能因此推定出张某具有强奸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3.张某击打王某某头面部并非是为了以暴力压制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是因为舌头被咬伤后,身体剧烈疼痛和对口腔大量血液状液体的恐惧产生的恼怒而导致的。

       4.综合分析证据卷的所有证据,王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存疑,且陈述前后之间、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矛盾,不能互相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5.有客观的亲密行为并不能必然推定张某具有强奸的故意。

       6.其他客观证据。

       (二)张某与王某某是恋人关系,不能因为男方有一定“亲密行为”,就认定为“一定要违背妇女自愿,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能据此推定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三)其他从宽情节

       1.根据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应当认定张某具有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行为的法定从宽情节。

       2.本案并无恶劣情节,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张某为在校大学生,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因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以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办案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与被告人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办案随笔】

       对于强奸罪中行为方式的理解。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该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的。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上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些手段便是强奸行为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是强奸罪行为内容的基本方式。

       (1)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2)胁迫手段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犯意。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自己的形式相通告的,不属于胁迫,例如行为人对妇女说如果不同意性交就自杀,被害妇女出于同情或恐惧心理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属于强奸。

       (3)其他手段就是指在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这样的手段在暴力程度和胁迫强度上具有对等性,具有同暴力、胁迫同性质、同强度。常见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用酒灌醉、用毒麻醉、用药控制的手段以及利用被害妇女熟睡之际、或者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或者利用邪教、迷信等活动与其发生性关系等手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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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强奸罪,艾述洪律师做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19-08-23 15:04:00 浏览:6199次

案件编号:2019卓安刑辩字第  号

关键词:强奸

承办律师:艾述洪律师

 艾述洪律师.jpg

一、【案例简介】——张某涉嫌强奸罪

       2018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在乘地铁时偶遇被害人王某某,于是主动请求添加为微信好友。2018年7月18日21时许,王某某应张某的邀请,到张某位于C市J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家中去拿糕点,在王某某拿到糕点后欲行离开时,张某拥抱王某某并压倒在地,后强行将王某某抱至卧室,使用暴力方式,强行脱下被害人衣服、裤子、并抚摸私密处、亲吻被害人,王某某趁机咬伤张某的舌头,张某在被咬伤后,用拳头对王某某头面部进行殴打。后王某某趁张某不注意之机,在仅仅身着内衣内裤的情况下,借机逃出张某家中,张某立即追至楼下强行拖拽欲将被害人拉回其家中。小区居民杨某某听到呼救声前来施救,王某某方得以逃离至小区保安室,小区保安随即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张某抓获归案。被害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到四川省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并住院治疗,7月26日转入心身医学科住院治疗,2018年8月10日出院。经诊断: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肿胀,散在淤青,四肢多部位淤青,右肘部、双踝部压痛,活动受限,右眼球钝挫伤、右结膜下出血,急性应激障碍,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艾述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

       (一)  主观上,张某不具有强奸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1.在有充足的身体优势、时间、环境等作案条件下,张某没有与王某某产生性器官的直接接触,证明张某无强奸的故意。

       2.王某某手机《备忘录》第22的内容证实,张某舌头的伤,是王某某为反对张某的亲吻而咬伤的,不能因此推定出张某具有强奸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3.张某击打王某某头面部并非是为了以暴力压制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是因为舌头被咬伤后,身体剧烈疼痛和对口腔大量血液状液体的恐惧产生的恼怒而导致的。

       4.综合分析证据卷的所有证据,王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存疑,且陈述前后之间、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矛盾,不能互相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5.有客观的亲密行为并不能必然推定张某具有强奸的故意。

       6.其他客观证据。

       (二)张某与王某某是恋人关系,不能因为男方有一定“亲密行为”,就认定为“一定要违背妇女自愿,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能据此推定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三)其他从宽情节

       1.根据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应当认定张某具有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行为的法定从宽情节。

       2.本案并无恶劣情节,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张某为在校大学生,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因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以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办案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与被告人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办案随笔】

       对于强奸罪中行为方式的理解。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该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的。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上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些手段便是强奸行为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是强奸罪行为内容的基本方式。

       (1)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2)胁迫手段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犯意。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自己的形式相通告的,不属于胁迫,例如行为人对妇女说如果不同意性交就自杀,被害妇女出于同情或恐惧心理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属于强奸。

       (3)其他手段就是指在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这样的手段在暴力程度和胁迫强度上具有对等性,具有同暴力、胁迫同性质、同强度。常见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用酒灌醉、用毒麻醉、用药控制的手段以及利用被害妇女熟睡之际、或者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或者利用邪教、迷信等活动与其发生性关系等手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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