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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45:52 浏览:295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5日,被害人杨某因借款与某公司彭某等人在武侯区某宾馆进行协商。当日晚,巫某等人将杨某带至成都市高新区某酒店入住。9月6日下午,巫某等人将杨某强行带至遂宁市某酒店入住。9月7日23时许,杨某乘机逃跑被巫某发现,巫某将其强行带回,并对杨某进行言语威胁。9月8日16时许,巫某等人将杨某带回成都,但由于杨某未能筹集到资金,便又将杨某带回遂宁,并在某酒店入住。期间,杨某朋友庞某报警,警察要求和平解决,但巫某等人对此置之不理。9月9日下午,巫某等人将杨某带回某某中心附近ATM机取款6000元后将杨某释放。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后提出本案起因为合法债务的索取,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巫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1、本案中,巫某没有主观上拘禁他人的故意;2、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巫某最多仅拘禁杨某2小时,没有达到构成犯罪时间要件;3、本案其他证据,均只有报案人杨某单方面陈述,系孤证,不能予以采信;4、杨某有设计陷害林某、巫某的嫌疑;5、若巫某有非法拘禁的行为,那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处理因合法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争取适用缓刑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拘禁过程中不存在殴打情节、不存在致伤情况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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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45:52 浏览:2953次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5日,被害人杨某因借款与某公司彭某等人在武侯区某宾馆进行协商。当日晚,巫某等人将杨某带至成都市高新区某酒店入住。9月6日下午,巫某等人将杨某强行带至遂宁市某酒店入住。9月7日23时许,杨某乘机逃跑被巫某发现,巫某将其强行带回,并对杨某进行言语威胁。9月8日16时许,巫某等人将杨某带回成都,但由于杨某未能筹集到资金,便又将杨某带回遂宁,并在某酒店入住。期间,杨某朋友庞某报警,警察要求和平解决,但巫某等人对此置之不理。9月9日下午,巫某等人将杨某带回某某中心附近ATM机取款6000元后将杨某释放。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后提出本案起因为合法债务的索取,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巫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1、本案中,巫某没有主观上拘禁他人的故意;2、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巫某最多仅拘禁杨某2小时,没有达到构成犯罪时间要件;3、本案其他证据,均只有报案人杨某单方面陈述,系孤证,不能予以采信;4、杨某有设计陷害林某、巫某的嫌疑;5、若巫某有非法拘禁的行为,那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处理因合法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争取适用缓刑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拘禁过程中不存在殴打情节、不存在致伤情况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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