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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58:05 浏览:416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田某,女,1978年9月出生。在2014年1月27日21时40分左石,在宜宾长宁县,其弟与受害人汽车发生擦拭,其上前与对方车主理论,后发生殴打,致一人轻伤,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积级地前往长宁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与承办人交流沟通;开庭前,与同案律师沟通,出庭辩护。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田某没有随意殴打他人,只是当事双方对处理交通事故的不冷静行为导致的纠纷升级;

2、本案第二被告人彭某是如何参与到纠纷中来的?田某完全不知情,他们之间无共同犯罪的故意;

3、本案证据显示,有十多个年轻人对范某施实了殴打,田某完全不知情,他们之间无共同犯罪的故意; 4、没有证据证明范某的伤一定是被告人田某造成的,也有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5、证人周某、范某与范某系直系亲属关系且均是本案的参与人,作证时间均是案发10多天后,亲人之间存在串供的条件,证言没有真实性;

6、长公(物)鉴(法临)字某号鉴定书对被害人范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有重要暇疵问题,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四、办案结果 

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五、办案心得 

在案件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要与当事人及家属多沟通,作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选取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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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58:05 浏览:4160次

一、案情简介

田某,女,1978年9月出生。在2014年1月27日21时40分左石,在宜宾长宁县,其弟与受害人汽车发生擦拭,其上前与对方车主理论,后发生殴打,致一人轻伤,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积级地前往长宁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与承办人交流沟通;开庭前,与同案律师沟通,出庭辩护。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田某没有随意殴打他人,只是当事双方对处理交通事故的不冷静行为导致的纠纷升级;

2、本案第二被告人彭某是如何参与到纠纷中来的?田某完全不知情,他们之间无共同犯罪的故意;

3、本案证据显示,有十多个年轻人对范某施实了殴打,田某完全不知情,他们之间无共同犯罪的故意; 4、没有证据证明范某的伤一定是被告人田某造成的,也有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5、证人周某、范某与范某系直系亲属关系且均是本案的参与人,作证时间均是案发10多天后,亲人之间存在串供的条件,证言没有真实性;

6、长公(物)鉴(法临)字某号鉴定书对被害人范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有重要暇疵问题,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四、办案结果 

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五、办案心得 

在案件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要与当事人及家属多沟通,作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选取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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