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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刘良强律师为其辩护+未被认定涉黑涉恶,两罪变一罪

发布时间:2021-02-21 23:34:19 浏览:4394次 案例二维码

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日晚,张某某在赌场进行赌博时,被参赌人员以其出老千为由进行殴打。后经该赌场股东出面,张某某被迫赔偿对方一万五千元现金。后来剩余参赌人员夏某某、丁某某、薛某等人也以其出老千为由殴打张某某,并向其索要赔偿,未果后上述人员将张某某带至一公园附近进行殴打和控制,不久刘某和王某某也赶到现场。期间,多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某构成轻微伤。2018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底被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律师介入

2018年11月8日,辩护人接到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的第四被告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之后,辩护人立即赶往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拍阅卷宗。在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之后,辩护人与承办法官就本案存在的一些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多次沟通。为了办理本案,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以及裁判文书、期刊论文等。经过调查论证,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思路,撰写了一万余字的辩护意见,并进行反复修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分为两大板块:第一部分主要论证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是通过案件事实、在案证据推导出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更不存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第二部分是基于我国无罪辩护难的司法现状而发表的量刑意见。首先,即便最终认定王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也应当按照牵连犯进行处理。其次,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某更没有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再次,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最后又阐述了王某某的其他量刑情节。

四、案件结果

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均犯数罪,且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动手打人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构成牵连犯,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且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在十五名被告人中排名并列第八。

五、办案体会

记得在会见时,王某某曾对我说,只要是三年以下他都能接受,我想这个结果他应该还算满意吧!办理本案的过程其实很是辛苦:法院不给光盘,要一页一页的拍卷宗;会见的距离太远,来回要坐五个小时的车程;办理本案时还有另外几个刑事案件要处理,加班到昏聩。不过,当庭审结束,王某某向我双手合十感谢时,感觉这一切都值了。

虽然作为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我是第一个提出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构成数罪,应当以牵连犯择一重处。但是如果没有其他同案辩护人的支持与坚持,恶势力和数罪的帽子恐怕难以拿掉,所以协同辩护很重要。

当然,本案也留下了遗憾,庭审笔录漏记太多,虽然承办法官对王某某的判决较为手下留情,但是判决书中却遗漏了我的许多重要观点。甚至连我认为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某最多是牵连犯,只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的主要辩护意见也未写进判决书中,后来与承办法官沟通过此事,也一直没有解决。只能自我安慰道:只要当事人有个不错的结果,其他的也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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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刘良强律师为其辩护+未被认定涉黑涉恶,两罪变一罪

发布时间:2021-02-21 23:34:19 浏览:4394次

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日晚,张某某在赌场进行赌博时,被参赌人员以其出老千为由进行殴打。后经该赌场股东出面,张某某被迫赔偿对方一万五千元现金。后来剩余参赌人员夏某某、丁某某、薛某等人也以其出老千为由殴打张某某,并向其索要赔偿,未果后上述人员将张某某带至一公园附近进行殴打和控制,不久刘某和王某某也赶到现场。期间,多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某构成轻微伤。2018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底被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律师介入

2018年11月8日,辩护人接到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的第四被告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之后,辩护人立即赶往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拍阅卷宗。在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之后,辩护人与承办法官就本案存在的一些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多次沟通。为了办理本案,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以及裁判文书、期刊论文等。经过调查论证,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思路,撰写了一万余字的辩护意见,并进行反复修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分为两大板块:第一部分主要论证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是通过案件事实、在案证据推导出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更不存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第二部分是基于我国无罪辩护难的司法现状而发表的量刑意见。首先,即便最终认定王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也应当按照牵连犯进行处理。其次,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某更没有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再次,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最后又阐述了王某某的其他量刑情节。

四、案件结果

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均犯数罪,且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动手打人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构成牵连犯,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且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在十五名被告人中排名并列第八。

五、办案体会

记得在会见时,王某某曾对我说,只要是三年以下他都能接受,我想这个结果他应该还算满意吧!办理本案的过程其实很是辛苦:法院不给光盘,要一页一页的拍卷宗;会见的距离太远,来回要坐五个小时的车程;办理本案时还有另外几个刑事案件要处理,加班到昏聩。不过,当庭审结束,王某某向我双手合十感谢时,感觉这一切都值了。

虽然作为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我是第一个提出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构成数罪,应当以牵连犯择一重处。但是如果没有其他同案辩护人的支持与坚持,恶势力和数罪的帽子恐怕难以拿掉,所以协同辩护很重要。

当然,本案也留下了遗憾,庭审笔录漏记太多,虽然承办法官对王某某的判决较为手下留情,但是判决书中却遗漏了我的许多重要观点。甚至连我认为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某最多是牵连犯,只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的主要辩护意见也未写进判决书中,后来与承办法官沟通过此事,也一直没有解决。只能自我安慰道:只要当事人有个不错的结果,其他的也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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