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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张晓军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1-04-28 11:34:35 浏览:338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李甲、张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李甲、张甲、张乙、郭某、陈某、罗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李丙、李乙、李甲、卢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甲、李乙犯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敬某、邓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甘042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李乙、李甲、张某、张乙、卢某、罗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罗某辩护律师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存在异议,其认为自己没有主观上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律师在承办案件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情了有全面的了解之后,积极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上诉人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上诉人主观无非法拘禁的故意,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做无罪处理。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承办案件以后要在会见当事人、充分查阅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全面的了解,对案件事实、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仔细分析,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积极的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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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张晓军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1-04-28 11:34:35 浏览:3381次

一、案情简介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李甲、张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李甲、张甲、张乙、郭某、陈某、罗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李丙、李乙、李甲、卢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甲、李乙犯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敬某、邓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甘042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李乙、李甲、张某、张乙、卢某、罗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罗某辩护律师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存在异议,其认为自己没有主观上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律师在承办案件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情了有全面的了解之后,积极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上诉人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上诉人主观无非法拘禁的故意,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做无罪处理。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承办案件以后要在会见当事人、充分查阅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全面的了解,对案件事实、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仔细分析,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积极的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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