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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江卓妍律师为其辩护。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1-07-15 16:00:53 浏览:362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原判认定,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逃)、陈某某在大连市某某区西南路977-某某号成立了辽宁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雇佣李某某担任人事经理;赵某某、刘某某(未到案)担任公司财务;并先后雇佣何某某、鲁某某、W某某、全某、乔某、赵某(未移送)担任业务员。该公司组织分工明确,事先培训上岗员工,在没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审批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的途径,以承诺12%-16%的高额利息为投资回报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95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江卓妍律师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在详细阅卷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从犯,自愿认罪,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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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江卓妍律师为其辩护。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1-07-15 16:00:53 浏览:3624次

一、案情简介

原判认定,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逃)、陈某某在大连市某某区西南路977-某某号成立了辽宁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雇佣李某某担任人事经理;赵某某、刘某某(未到案)担任公司财务;并先后雇佣何某某、鲁某某、W某某、全某、乔某、赵某(未移送)担任业务员。该公司组织分工明确,事先培训上岗员工,在没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审批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的途径,以承诺12%-16%的高额利息为投资回报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95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江卓妍律师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在详细阅卷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从犯,自愿认罪,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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