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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辰君律师经过不懈努力,酌定不诉。

发布时间:2023-02-03 13:26:20 浏览:3618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T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辩护思路

争取不起诉

办理结果

【裁判结果】

2022年12月29日,检察院对T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思路】

(一)从T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其主要负责执行老板H某的指示和安排,T某负责出境员工的动员和解释工作属于其在公司中的日常工作的内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T某在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全程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遵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根据案卷材料,T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未从中获利,犯罪行为轻微,此次犯罪是出于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也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四)辩护人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不起诉”为关键词,检索到了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类案,其中不乏犯罪情节重于T某的案例,希望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予以充分考虑,结合T某的实际情况,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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