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
刑罚,即是刑事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二者均可以独立使用。 刑罚执行,即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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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即是刑事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二者均可以独立使用。 刑罚执行,即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
刑罚,即是刑事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二者均可以独立使用。
刑罚执行,即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
1.问:如果判决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要如何执行呢?
答: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已被逮捕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立即释放。
2.问:判决死刑的,要如何执行呢?
答: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1)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本就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外,都需要报请其进行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该命令后,应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执行完毕后,也应通知家属。
但是,可能会发生暂停或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且立即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其审查后,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或者被暂停、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四)罪犯怀孕的;
(五)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前述情形的,可能死里逃生,免于一死。罪犯和家属均不应放弃最后的机会。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问:判决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应该如何执行呢?
答: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机关。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其中,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如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将罪犯收押的,应通知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发放释放证明书。
4.问:什么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答:(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其中,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不得保外就医。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问:非监禁罪犯如何执行?
答:(1)执行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执行程序:其中,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并在宣判时,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人民法院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3)刑期折抵:被判处管制的,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6.问: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
答: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7.问:判处罚金的,如何执行?
答: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8.问:没收财产的判决该怎样执行?
答: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单独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9.问:执行过程如何监督呢?
答: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10.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减刑、假释吗?
答:(1)减刑的适用情形: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满足相应条件,可以申请。
(2)减刑、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3)减刑、假释程序与刑事案件一、二审程序的区别:
与刑事案件一、二审程序不同,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要解决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否达到了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以及有无必要对其减刑、假释的问题,而非被告人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在该类案件中,没有明确划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阶段;没有如刑事案件一、二审程序那样进行严格的交叉询问程序,也不必遵循严格的证据调查规则。
(4)律师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可以发挥的作用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律师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作出详细规定,但是由于案件审理时需要审查罪犯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可能需要在社会上取得的相关证明等,因此,律师可以帮助罪犯及其家属积极取证,在合法前提下,依据执行机关计分考核办法等狱内管理规定,结合委托人涉案具体案情等,为委托人提供最大化减刑、假释获得机会的方案。另一方面也可帮助其免受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李伟律师,中山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双硕士,通过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资格考试,主要承办金融犯罪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和企业(家)刑事合规业务。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东莞市
李斐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东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东莞实验中学校友会副会长(待民政局审批)。从事法律工作满20年,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学历。在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12年,办理案件2000宗以上,曾获得检察院个人三等功,2014年撰写的论文《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研究》获广东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第八届年会二等奖(省级);2015年辞去公职,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以来,经办了跟刑事相关联的各类诉讼、非诉各种案件合计300余宗(具体案件情况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擅长对刑事犯罪、刑民交叉等案件的辩护,擅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黄伟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麟律师领衔组建,黄伟麟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合规。 黄伟麟律师是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简称:刑民交叉委)副秘书长,第十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普刑委)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秘书长,中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第四支部委员会统战委员、五星党员。 黄伟麟律师于2022年、2021年以及2020年连续三年荣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奖。 黄伟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中重罪变轻罪或取得较轻量刑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等裁判结果。本人提倡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黄伟麟律师在执业之初就立志于专攻刑事辩护领域,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执业宗旨是“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让无罪者不再蒙受冤屈,让有罪者罪当其罚”是他的执业理念。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李辰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四部负责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讲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出版《职场实用法规》一书,发表专业文章10余篇。 执业以来,李辰君律师秉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业信念,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百件,擅长刑事合规业务、诈骗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涉税犯罪辩护、非法经营罪辩护。参与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通过专业的水平及不懈的努力,其中10余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撤案或因不予起诉等被依法释放,部分案件二审改判或依法判决缓刑,其辩护水平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李辰君律师主导参与研发了“公职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医疗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教育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食品卫生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课件,并受邀为多家单位机构进行刑事风险防控讲座,获得一致好评。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李颜曦,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安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研究组成员。 执业以来,李颜曦律师参与办理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刑事辩护案件近百起,获得多个取保候审、轻罪或罪轻,从轻减轻处罚案例,涵盖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等类型,获得当事人及家属一致好评!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个人简介:杨震律师先后从事警察、检察官职业20余年,曾任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反贪局指导处处长等职。2016年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系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 团队案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陈绍娟,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硕士,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协青年律师训练营的特邀讲师,全国律协教培委委员。成都市馨云公益服务中心理事、四川省委统战部省新社会阶层人士理论研修班学员、四川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11分会秘书长、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成员。 荣获“四川省优秀女律师” “四川省优秀科技人才创业典型”。2015年出版《律师礼仪—从细节迈向成功》,作为中国研究律师礼仪的第一书,该书一经出版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多年来,陈绍娟主任为几千名律所主任提供律师精英化建设培训。在《四川律师》等杂志推出20多篇关于律所管理的文章。接受过《法制日报》等媒体的采访报道。 陈绍娟主任全心全意为委托人做好刑事辩护。曾办理轰动全国的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其中关于此案的辩护词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点赞和转发。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晏建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司法部隶属的第一所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 晏建强律师以“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为执业理念,在律所的几年实践学习经历,为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积累了较多的实务知识和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