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对满足相应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特点是只限制,但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对满足相应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特点是只限制,但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对满足相应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特点是只限制,但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一)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二)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什么类型的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的机率比较大?
从案件类型来看,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特别是在就经济赔偿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
(二)数额不大,并且已经退赃的经济型犯罪案件(如:贪污、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类等);
(三)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四)对被害人已经进行经济赔偿的故意伤害(轻伤)案;
(五)非暴力犯。
涉及上述类型的犯罪,当事人主动退赃、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补偿国家税款,积极缴纳罚金等,可以提高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概率。
从犯罪主体角度看,特殊主体犯罪案件获批取保候审可能性较高,包括自身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正在上学的学生;规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唯一抚养人等,该类特殊群体犯罪,均因为案外因素而影响羁押的必要性,从而被获批取保的可能性上升。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户籍也是司法机关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关键因素,通常,本地户籍的居民适用取保候审的几率远远高于外地居民,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认为相对于本地居民,外地居民流动性大,经济来源、社会关系都不够稳定,不利于取保候审后的监管。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往往会对案件的进展造成重大阻碍。甚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办案人员也会负上一定责任,因此,即便单纯从案件本身情况看某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如果其不具有本地户籍,则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几率还是会大打折扣,我们平台也办理了不少非本地户籍成功取保的案例,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和您的亲人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会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因此,要成功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向决定机关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刑法的可能性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扰乱诉讼活动等,这些都需要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操刀才能保证办理的成功率。
律师可以把握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充分阐明取保候审的申请和同意理由,收集并提交有利证据,引导当事人作出补救措施,最终成功说服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是减轻被羁押人痛苦最便捷的方式,也是为案件取得良好结果的前提保障,如果被羁押人能够被取保候审,那么后期的案件结果往往是比较有利的。我们有着申请取保候审的丰富经验,有专业尽职的律师团队,有和公检法的良好互动,多年来的高成功申请率让我们有能力量身打造周密的方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有力的申请。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现担任安徽省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安徽工程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浙江省律协之江青年律师讲师团成员、合肥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十佳律师。 主要办理:诈骗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死刑辩护、刑事风控和合规 徐权峰律师从业以来,多次被表彰,荣获合肥市第五届十佳律师、合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等称号。徐权峰曾办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元旦跨年夜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及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Y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无罪案、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六安身价千万老板诈骗无罪案、失足妇女协助组织卖淫无罪案、G某虚开发票无罪案、W市某公司污染环境合规不起诉案、H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李某顺走私千吨原油判处缓刑案。 2020年,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刘某某诈骗、盗窃案荣获“第四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精品奖”。 2023年9月,徐权峰办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鲁某某贩卖毒品案”获“第六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2024年10月,徐权峰办理“吴某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荣获“第七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2025年5月,徐权峰荣获“合肥市十佳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马子伟,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贵州绥阳人,中共党员 【工作简历】 1997年至2003年某地检察院反贪、侦监、民行部门工作 2003年至2014年 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15年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2015年11月至2023年4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2023年5月至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合规战略中心主任 【学校】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160班)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届) 【社会职务】 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北京市东城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数字瀛和全国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 公安部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 中合合规研究院副院长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监督员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涉法涉诉专家律师 贵州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人员 贵阳市政法委专家委员会委员 贵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乌当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贵州省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特约调解员委员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外导师 贵州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合作导师 【团队业务】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商事诉讼、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商事犯罪辩护 【专业擅长】 公司合规治理、高管刑事风险防范、商事犯罪刑事辩护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杨巽(xùn)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二部部长、执委会委员 助力服刑人员及家属(减刑假释项目)创始成员 【典型亲办案例——获无罪化处理】 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公安撤案 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公安撤案 某故意杀人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某开设赌场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某交通肇事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某传播淫秽物品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某故意伤害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某强奸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获检察院不起诉 某重婚案,获刑事自诉人撤诉 【典型亲办案例——获法院轻判】 某危险驾驶案,血检酒精含量244.6mg/100ml,获缓刑 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银行卡流水670余万,获缓刑 某虚假诉讼案(最高检督办),诉讼标的额数千万,获缓刑 某组织卖淫案,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获缓刑 某强奸案,通过调查取证争取自首情节,获缓刑 某滥用职权案,通过论证造成恶劣影响程度,获缓刑 某开设赌场案,通过检举揭发争取立功情节,获二审改判缓刑 某贩卖毒品案,证据不足意见被采纳,获二审发回重审 某诈骗案,证据不足意见被采纳,获二审发回重审 某受贿案,相关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获轻判 某谎报安全事故案,相关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获轻判 某敲诈勒索案,相关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获轻判 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帮助毁灭证据、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公安部督办),相关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获轻判 ......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韦端宁,男,壮族,2020年被广西律师协会评定为“广西刑事专业律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案件专家库成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专家库成员、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企业高级合规师,北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自执业以来,以刑事辩护、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与应急管理为主要业务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及合规业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案件、诈骗类等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案件等刑事业务,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业务,以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案件。 亲办案件: 一、二审案件(改判) 1.百色市吕某走私毒品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 2.凭祥市李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改判10年); 3.崇左市农某走私、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为十五年); 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 5、南宁市某馆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二年三个月); 6、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刘某诈骗案(一审判7年,二审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后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量刑3年)。 7、南宁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三年,二审介入辩护,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 8、南宁韦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大改判(一审十年,二审变更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改判一年) 9、南宁市黄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南宁市检以黄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提出抗诉,南宁中院驳回抗诉) 10、防城港市范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抗诉案(偷逃税款2000多万,走私数额特别巨大,二审维持范某量刑); 11、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二审改判退回属于李某家庭财产10万元); 12、施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处9年,二审发回重审) 二、一审案件(缓刑、轻判) 1、广西上林覃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认定指控黑社会性质犯罪不成立); 2.广西武鸣韦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获得国家赔偿); 3、南宁某房产中心蒋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一审5年) 4、贵港覃塘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 5、刘某妨害信用卡诈骗案(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6、广西贺州市某区委副书记黄某涉嫌寻衅滋事、抢劫枪支案(一审2年,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枪支罪不成立); 7、南宁西乡塘区林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8、李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TR外汇平台传销案,担任第一被告李某辩护人,一审判三年缓三年) 9、百色市乐业县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判三缓四(即有漏罪情况下,一审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0、钦州市钦北区郭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一年缓二年); 11、大新县xx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一审2年缓刑3年) 12、商某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一审四年六个月) 13、广西区某台胞中心主任秦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涉案1.04亿元,一审判决认定指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不妥,以行贿罪判处5年); 14、南宁市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巨大,一审4年4月); 15、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五年,2013年广西十大渎职案件);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钱某受贿罪案(一审一年二个月); 17、桂林市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一审、二审吕某被判处五年) 18、兴宁区王某诈骗案(诈骗数额30多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贵港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公诉机关职务侵占罪未起诉,一审判决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年一个月)。 20、莫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30年前两只鸭子引起的命案,一审判15年。) 21、武鸣韦某某涉嫌介绍容留他人介绍卖淫罪一案获取轻判(检察院认定情节严重,认罪认罚情况下量刑五年六个月,一审判决2年6个月); 23、浙江绍兴市上虞区林某等17人诈骗罪一案(一审认定从犯,判决) 24、贵港市周某诈骗案(“杀猪盘”诈骗,一审认定从犯,获轻刑二年十个月); 25、苏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一审判十个月); 26、南宁江南区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 27、广西武鸣区陆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认定从犯,判处8年); 28、靖西市农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一审认定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7个月); 29、南宁黄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一审判8个月); 30、崇左市龙州县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从犯,一审8个月); 31、桂林灵川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一审,判无期徒刑); 32、南宁西乡塘区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一年); 33、南宁市邕宁区莫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30年两只鸭子的命案,一审判处15年有期徒刑); 34、广西湛江龚某销售假药案(一审6个月); 35、广西德保陈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判处3年6月); 36、广西某电视台广告部主任L某受贿罪一案(涉案受贿约1500万元,一审判处10年6个月); 37、崇左市龙州县王某运动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一审认定从犯、未遂,判处7个月); 38、百色隆林县罗某非法采矿罪一案(涉案400多万,一审认定从犯,判处1年9个月); 40、南宁市西乡塘区陶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处1年); 三、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撤案) 1.南宁周某合同诈骗罪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林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南宁市覃某某诈骗案(不捕取保,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施某妨害公务罪(召开听证会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四、侦查阶段(不逮捕,取保) 1、南宁市覃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不捕); 2、南宁市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院不捕), 3、百色田东县陆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捕) 4、钦州丁某诈骗罪案(检察院不捕); 5、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检察院不捕); 6、浦北县龙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捕); 7、陈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捕); 8、青秀区张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 9、广西罗城县谢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捕,侦查机关撤案); 9、南宁市青秀区陈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10、何某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 11、广西罗城县盗窃案(检察院不捕,公安机关撤案); 12、南宁市青秀区项某强奸案(约炮开房涉嫌强奸,检察院不捕); 13、横州市闭某强奸案(检察院不捕); 14、南宁兴宁区苏某某涉嫌强奸罪(侦查机关未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撤案); 15、南宁青秀区魏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 16、忻城县蓝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检察院不逮捕); 17、南宁市江南区蓝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18、北海市铁山港区康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19、贵州遵义市黄某帮信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20、玉林兴业县黄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21、湛江市坡头区龚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22、佛山市禅城区危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检察院不逮捕); 23、深圳市罗湖区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予逮捕); 24、甘肃合作市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院不予逮捕,取保) 25、广西武鸣区韦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约炮型涉及未满14周岁,检察院不予逮捕); 五、亲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梧州市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虚开发票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案(二审); 2、梧州市易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敲诈勒索罪涉恶案件(二审) 3、百色市黄某某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运输爆炸物案; 4、广西龙某某集资诈骗案; 5、广西电视台某部主任李某受贿罪一案(一审判10年6个月); 6、广西区高院周某受贿案; 7、李某抢劫罪一案(广西高院,二审); 8、玉林市陆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无期徒刑); 9、南宁市江南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涉案金额约14亿多,情节严重,一审7年) 10、玉林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5年6月;) 11、南宁市杨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 12、罗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3、赵某贩卖毒品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4、袁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5、蒋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6、韦某故意伤害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7、李某贩卖毒品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8、方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19、贵港陆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0、李某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1、岑溪市潘某运输毒品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2、贵港市谢某故意杀人死缓复核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3、梧州市黄某受贿罪一案。(二审) 24、桂林市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5、百色金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6、贵港市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 27、廖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8、朱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广西高院法援案件); 29、广西南宁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 30、广西巴马安置区管委会主任李某某涉嫌贪污案; 31、广西宾阳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32、广西崇左市宁明县H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司法部法院案件) 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甚至关系到生命,刑辩律师要具有专业技能,还要敬业精神。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都取得不错的效果,办理过多起涉黑涉恶案件、网络诈骗案件,获取多起不捕不诉、一审缓刑、二审改判,当事人较为满意,我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一直是我的办案作风,为委托人制定和实施最有利于的法律方案,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执业证号:14501201010267878 联系方式: 15877181689(微信同号) 电子邮件:1867717832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