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8-01-24
犯罪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所谓作为,是指积极地实施某种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就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某种义务所要求的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什么是不作为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造成故意杀人、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但生活中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也不鲜见。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作为一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认定起来都是一个难点。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同其他不作为犯罪一样,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其首要条件是作为义务的存在。这种义务,如上文所述,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应结合当时客观环境,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依据。第三,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的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亦即如果行为人履行其作为义务,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可避免。需要指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并非所有不作为引起他人死亡,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其原因在于:其一,不作为引起他人死亡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只能定或法律对过失致人死亡另有规定的专门罪。如第335条的,就可由不作为构成,该罪的结果包括“造成就诊人死亡”。其二,有些不作为引起他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也有故意的行为,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对之亦不能定故意杀人罪。如绑架他人后,当被绑架人有死恨危险时不予救治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依刑法第239条仍定。顺便需要指出,由于我国刑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未有一般性的(总则)规定,因而许多不作为犯包括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往往被忽视,例如,实施遗弃行为的行为人对被遗弃人死恨结果有故意,而客观上亦导致了死亡结果的,一般只认定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很少。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刑法理论对有关问题进行更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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