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鑫前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开庭
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鑫前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开庭。#刑事辩护团队##蚂蚁刑辩##天倪律所##取保候审##刑事会见##无罪辩护#
2025-05-15 22:22
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李良、邱天(实习)前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就芮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开庭
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李良、邱天(实习)前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就芮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开庭。#刑事辩护团队##蚂蚁刑辩##天倪律所##取保候审##刑事会见##无罪辩护#
2025-05-15 17:00
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贾子巍前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
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贾子巍前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刑事辩护团队##蚂蚁刑辩##天倪律所##取保候审##刑事会见##无罪辩护#
2025-05-15 17:00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中正刑事部)马振凯、蔡方友律师前往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出庭为涉嫌受贿罪的W某辩护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中正刑事部)马振凯、蔡方友律师前往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出庭为涉嫌受贿罪的W某辩护,此案正在一审阶段,二次开庭。
2025-05-15 10:30
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鑫前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开庭
2025-05-15 22:22
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李良、邱天(实习)前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就芮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开庭
2025-05-15 17:00
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贾子巍前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
2025-05-15 17:00
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麦达松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送检材料认定问题 封面语: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麦达松律师介入后捕捉本案送检材料认定问题,认为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王某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0日傍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获得1600元运费,接受他人的请托负责送货至南宁,在途经南友高速XX服务区时被某县公安局依法查获,并被当场扣押涉案的鹩哥和八哥10箱共414只(其中活体411只,死体3只)。经审讯,王某某对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王某某非法运输的疑似鹩哥和八哥进行抽样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SL20230168-012 类均为雀形目标乌科鹩哥;检材SL20230168-022 类均为雀形目标与科林八哥;经核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 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雀形目标乌科基哥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雀形目标乌科林八哥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77只鹩哥以及337只林八哥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为:国家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鹩哥77只涉案价值385000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林八哥137只涉案价值101100元,涉案鹩哥和林八哥的总价值为486100元。 三、办案过程 麦达松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某县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多次进行面对面地沟通,建议检察院对王某某不起诉。 四、辩护思路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麦达松律师经过综合分析,决定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送检材料认定问题,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王某某不起诉。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同意对王某某不起诉。2025年5月13日,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生命和自由。取保候审后想要争取不起诉,可以通过以下方法: 首先,要理解不起诉的含义、类型和条件 其次,积极配合调查和取证工作 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线索。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作出公正的决定。如果嫌疑人能够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可能会增加争取不起诉的机会。 再次,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可以阅卷了解案件情况,结合证据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从轻起诉。律师的专业意见和辩护往往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最后,保持行为HG 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这些行为的HG性将直接影响检察院是否决定起诉。
2025-05-15
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洗钱罪、出售假币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理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洗钱罪、出售假币罪、非法拘禁罪结果:部分罪名指控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二十年有期徒刑判决,并处罚金六千零十万元亮点:成功击破犯罪集团认定标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事实存疑辩护获采纳焦点:犯罪集团认定、非法证据排除、洗钱罪法律适用争议封面语:"十年纠葛,四罪加身;证据迷雾,正义终现。以证据审查撕破指控链条,以程序正义守护被告权益。"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户籍地XX省XX市,因涉嫌多罪名被羁押● 辩护人:贾某某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机关: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关键时间轴A[2007年]→B[2019年刑事拘留]→C[2020年批捕]→D[2021年变更起诉]→E[2023年补充起诉]→F[2024年庭审争议] 案件基本事实2007年至2019年间,王某某被指控纠集亲属及社会人员,在多地设立麻黄素加工厂,通过虚构公司经营、房产代持等方式洗钱,并涉及假币交易、非法拘禁等罪名。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四项罪名,形成犯罪集团。 三、办案过程 1. 多维度沟通与策略制定 庭前沟通:累计开展12次会见,梳理20余项争议焦点,制定"证据链断裂+程序抗辩"双轨策略 团队协作:组建由刑事、公司法、金融犯罪专家构成的复合团队,完成200万字证据材料分析 2. 关键阶段对抗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要点 侦查阶段 王某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质疑"组织性"证据链条 证人证言矛盾点梳理 审查起诉 洗钱金额达2.3亿元 提出资金来源合法抗辩 银行流水与经营行为的关联性论证 庭审阶段 非法拘禁事实清楚 揭示另案生效判决矛盾点 傅超债务纠纷历史证据调取 3. 证据攻防战 成功申请排除13项非法证据,包括: 符某某等关键证人存在逼供诱供情形 现场勘验笔录未依法见证签名 提交新证据: 王某某2007-2019年纳税记录(证明合法收入) 贵xx楼经营流水(否定资金异常性) 四、办案思路 (一)犯罪集团认定之殇 组织特征缺失 亲属关系≠犯罪组织:罗某某等亲属成员间无层级服从关系 李某某、鄢某某仅为劳务关系,无犯罪合意证据 无固定办公场所、统一标识等组织标识 经济特征存疑 所谓"涉毒资金"实为合法经营积累: 提交德阳XX建设项目合同(2008-2010) 红 xx易单据(2012-2015) 房产购置资金流向可追溯至正常经营 (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之困 核心证据链条断裂 生产窝点认定矛盾: 某某厂实际承租人为王某(王某某堂弟) 某某厂租赁合同签署人系王某女友亲属 物证缺失致命: 查获的96kg麻黄素未作成分鉴定 生产设备未作司法鉴定 数量认定违背科学规律 符某某证言称"日产100kg"缺乏依据: 无原料采购单据佐证 反应釜容量测算与产量严重不符 (三)洗钱罪的法律突围 适用时空错位 2007-2019年资金流动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 自洗钱条款不溯及既往 资金性质抗辩 建筑工程款代收代付(提交XX建筑公司委托付款函) 民间借贷利息累积(提供2013-2019年借条17份)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 犯罪集团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事实存疑,发回补充侦查 洗钱罪因法律适用问题撤回指控 非法拘禁罪维持原判(另案已处理完毕) 六、办案心得 (一)证据审查的艺术 构建反向证据体系 对每项指控制作《证据弱点清单》 重点突破"证人记忆精确性"(如符某某十年后仍能详细描述麻黄素颜色) 善用客观证据 税务申报记录戳穿"巨额现金流动"谎言 房产登记信息暴露代持链条漏洞 (二)程序正义的坚守 非法证据排除三步法 第一步:发现线索(同步录音录像缺失) 第二步:书面申请(列明32处讯问异常) 第三步:当庭质证(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庭审策略选择 采用"先破后立"战术: 先集中火力攻击证据体系 再构建有利事实版本 (三)风险防控要点 舆情应对预案 提前准备《案件风险评估报告》 设置媒体沟通红线 执业风险规避 严格区分事实陈述与法律评价 重要节点全程留痕
2025-05-15
X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结果:被告人X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基准刑三年以下,获大幅从轻量刑)亮点: 成功降低量刑档次:涉案金额11万余元,辩护人通过金额认定抗辩将主犯地位推翻,最终量刑低于同案犯40% 创造性运用类案检索:援引重庆三中院(2020)渝03刑终219号判决,确立"出资股东不必然认定主犯"裁判规则 实现全额退赔谅解:促成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焦点: 诈骗团伙资金混同情况下个人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出资股东与具体实施者的主从犯区分标准 自首情节与退赃退赔对量刑的综合影响 封面语:"当电信诈骗遇上新型网络犯罪手段,辩护人以精细化辩护撕开量刑突破口,在资金混同的迷局中重构事实认定体系,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正义。"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X某:男,1993年生,本科文化,辽宁籍务工人员● 被害人:多名不特定网络交友对象(含张某某、朱某某等)● 办案机关: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2. 关键时间轴A[2022.02]→B[2022.05刑拘]→C[2023.01取保转逮捕]→D[2023.07提起公诉]→E[2023.07庭审]→F[2023.07判决] 3. 案件基本事实2022年2月至5月期间,X某经人介绍加入以吴某、郑某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通过虚构"离异单亲妈妈"身份,在微信平台与被害人建立情感联系后,诱导其通过美团平台虚假商户购物实施诈骗。X某作为底层实施成员,参与诈骗金额11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1.2万元。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并获得两名被害人谅解。 三、办案过程 1. 侦查阶段(2022.05-2023.01) 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指导其规范退赃流程 通过五次会见梳理完整资金流向图谱 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成功获准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2023.01-2023.07) 制作《诈骗金额专项核查报告》 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与检察官三次沟通确立"从犯+自首"辩护基调 3. 庭审阶段(2023.07) 组织团队开展模拟法庭演练 提交七组共28份证据构建辩护证据体系 庭审中重点突破金额认定争议点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认定全案金额11.9万元属共同犯罪 构建资金混同隔离证明体系 提交银行流水交叉比对表 审查起诉 坚持主犯认定 提出出资比例与作用分离理论 出示微信群聊天记录 庭审阶段 主张全额退赃仍应从重处罚 构建"悔罪表现量化评估模型" 提交《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 四、办案思路 1. 金额认定突破口 揭示郑某账户存在为其他团伙代收款的客观事实(占涉案金额35%) 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资金混同比例 法庭出示xx证言:"其他团队占比约40%" 2. 主从犯认定策略 提出"出资≠控制"的新型辩护观点 用《公司法》股东责任理论类比论证 引用重庆三中院(2020)渝03刑终219号判决要旨 3. 量刑情节组合拳 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法定从轻40% 退赃情节:超额退赔30%获谅解=酌定从轻20% 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降档适用 五、办案结果 判决概要: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金额认定和主从犯区分的核心意见,将指控金额核减35%,突破"电信诈骗3万以上不适用缓刑"的潜规则,实现量刑实质性从宽。 六、办案心得 1. 数据化辩护的价值通过建立"资金流向三维模型",成功剥离无关金额4.2万元,使量刑起点降低18%。这种可视化呈现方式使复杂金融问题变得清晰可辨。 2. 类案检索的艺术检索126份电信诈骗判决,绘制"主从犯认定要素矩阵图",精准锁定本案与(2020)渝03刑终219号的相似度达83%,为法官提供可靠参考。 3. 捕诉衔接的突破在审查批捕阶段即提交《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大数据分析证明再犯可能性低于12%,为后续缓刑适用奠定基础。 4. 司法理念的碰撞面对法官"电诈从严"的惯性思维,通过展示被告人入职电商企业的《劳动合同》、纳税记录等材料,成功论证"教育挽救可行性",推动刑罚轻缓化。
2025-05-15
X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亮点: ✅ 当庭认罪认罚+自首情节获大幅减刑 ✅ 初犯偶犯+特殊家庭困境获司法温情考量 ✅ 多重疾病缠身+生态修复补偿体现宽严相济 焦点:经济困难群体涉罪的社会危害性认定 封面语:"当朴实农民遭遇法律认知盲区,司法如何在生态保护与人权保障间寻求平衡?"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被告人:王某某(男,63岁,务农) 被害人:无直接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危害野生动物行为) 办案机关:XX森林公安局/XX人民检察院/XX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时间轴 A[2021年2月非法狩猎] --> B[2022年2月刑拘] --> C[2022年3月取保]-->D[2022年4月退赃4.7万] --> E[2022年5月提起公诉] F[庭审争议焦点:量刑情节认定]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情况下,于2021年2月在自家山林中使用自制工具捕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一只,经鉴定涉案价值4.7万元。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4万元。 三、办案过程 辩护策略矩阵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主张从重处罚 突出自首情节/退赃主动性 补强到案经过证据链 审查起诉 认定主观恶性较深 构建"法盲型犯罪"辩护模型 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庭审阶段 强调生态破坏后果 主打"生存权与生态权平衡"司法理念 出示多份病历资料 关键辩护动作 证据突围:通过比对《归案情况说明》与提讯记录,锁定"电话传唤到案+无逃跑行为"的自首构成要件 数据可视化:制作《退赃退赔时间轴》,直观呈现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间分阶段退赃过程 专家论证:邀请环境法学专家出具《生态修复费用合理性评估意见书》 社会调查:走访当地村委会获取《贫困户证明》《村民联名信》等12份书证 四、办案思路 自首认定三层次论证 客观行为:接警后24小时内到案 主观意愿:无毁灭证据迹象 司法文件支撑:援引《刑事审判参考》第XX号指导案例 复合量刑情节叠加计算 基准刑:5年(假设值) 自首减刑:40% → 3年 认罪认罚:20% → 2.4年 退赃退赔:15% → 2.04年 最终宣告刑:2年(实报实销) 特殊预防必要性论证 疾病风险:高血压三级(附2022年华西医院诊断书) 家庭纽带:独子需照顾患病配偶 社区矫正可行性:户籍地司法所评估报告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量刑意见,认定王XX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特别载明:"鉴于被告人身患重疾且主动修复生态,依法给予宽大处理。" 六、办案心得 本案突破传统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机械执法模式,成功构建"生存型犯罪"辩护范式: 法律效果:通过精准切割"非法狩猎行为"与"主观恶性",实现刑罚轻缓化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社会效果:推动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替代执行"机制,2.14万元修复费用专项用于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站建设 人文关怀:在个案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为弱势群体搭建法律救济通道
2025-05-15
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麦达松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
2025-05-15
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洗钱罪、出售假币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理
2025-05-15
X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处罚
2025-05-15
审判参考之故意杀人罪34: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 243 号] 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满英,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12月12日被逮捕。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满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1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满英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华北石油天津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岳琴撞倒。李满英随即同他人将张岳琴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满英在医院内被接到报警后前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02 裁判观点 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满英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倒他人,致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满英在事故发生后,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且李满英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满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裁判理由 (一)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的,一般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除非该行为还触犯其他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适用这一解释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和外?二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的,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在排除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原则上讲,一般应首先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行为同时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地说,其一,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交通范围内,该单位职工使用交通工具违章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职工使用交通工具但并非是从事单位的生产作业,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交通范围内,该单位用于生产、运输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经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不符合上述情况,虽因使用交通工具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满英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华北石油天津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这一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岳琴撞死,其性质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但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二)行为人因抢救被害人未来得及自动投案即被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有投案的准备行为或是否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该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未能自动投案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不同种罪行的,才能视为自首。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一定义强调了自动投案的三项特征即时限性、主动性和直接性。时限性要求行为人的投案行为必须完成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性要求行为人的投案行为是出于本人自觉自愿;直接性要求行为人应该是本人亲自完成投案行为且投案对象是司法机关。 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现象十分复杂,为鼓励自动投案,节约司法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不具有上述自动投案三项特征的一些行为,也可视为自动投案。如不具有时限性特征,但经查实确实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就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不具有主动性特征如亲友送去投案的;不具有直接性特征如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或是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等等。本案被告人是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的,显然不属于自动投案。但被告人辩称其本有准备投案的意愿,只不过因忙于抢救被害人而没来得及投案即被公安人员在医院抓获。对此能否视为准备投案呢?我们认为,认定准备投案,应当具有可供查实的投案的准备行为,或者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 本案被告人在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后,应该说是有时间和条件先行电话投案或委托他人投案的,但其没有实施任何投案的准备行为,也没有向任何人表示过准备投案。因此,仅凭其辩称有准备投案的内心意愿,尚不足以认定其准备投案。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由于本案被告人具有为减轻犯罪后果,积极抢救受害人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故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只不过在罪名上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案还引发出交通事故案件中存不存在自首问题的争论。有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肇事时,必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迅速报告当地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听候处理。对肇事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当加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罪名如何确定,肇事者在肇事后主动投案、抢救伤员是其法定义务,因而在这类案件中不存在自首问题,并以此作为本案不能认定自首的理由之一。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本案之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已如上述,但绝不是因为交通肇事案件中不存在自首问题的缘故。事实上,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交通肇事案件排除自首的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案件中不仅存在自首,且自首的认定条件是同一的。只不过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逃逸致人死亡后自首,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有所区别而已。至于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车辆肇事案件,无论确定适用何种罪名,同样也存在自首问题。 04 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3 年第 3 集,总第 32 集)
2025-05-16 18:22
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律师与房致强律师前往芝罘区看守所会见涉嫌诈骗罪的X某
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律师与房致强律师前往芝罘区看守所会见涉嫌诈骗罪的X某。安律师通过深入沟通全面梳理案情,重点针对当事人笔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业指导,特别就"非法占有目的"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法律解析,帮助当事人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2025-05-16 17:13
深圳霍雨洁律师到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会见诈骗罪案当事人
2025年5月15日,深圳霍雨洁律师到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会见诈骗罪案当事人,并为其顾送书籍。
2025-05-16 11:48
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鑫前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开庭
2025年5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鑫前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开庭。#刑事辩护团队##蚂蚁刑辩##天倪律所##取保候审##刑事会见##无罪辩护#
2025-05-15 22:22
审判参考之故意杀人罪34: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2025-05-16 18:22
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律师与房致强律师前往芝罘区看守所会见涉嫌诈骗罪的X某
2025-05-16 17:13
深圳霍雨洁律师到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会见诈骗罪案当事人
2025-05-16 11:48
P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赖永洁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准逮捕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50号企业家P某某因贷款业务陷入诈骗风波,广西望之辩律师团队凭借专业辩护,让其成功摆脱羁押困境。一、案情简介2025年3月,济宁某公司法人P某某曾通过当地某银行员工K某某办理过两笔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K某某推荐其向深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
2025-05-09
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龚振中、欧喆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46号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龚振中、欧喆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1、基本案情2014年,X某某成立嘉兴某文化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某某某APP。2021年,X某某又成立海南、上海某某某公司收取资金。某
2025-05-08
P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赖永洁律师为其辩护 获不批准逮捕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50号一、案情简介2025年3月,济宁某公司法人P某某曾通过当地某银行员工K某某办理过两笔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K某某推荐其向深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基于信任,P某某也继续由K某某推荐贷款同意向该公司申请贷款,K某某又以“业务
2025-05-08
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有效辩护,促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48号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有效辩护,促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一、案情简介张三作为广西某企业高管,代表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提起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不料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而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后
2025-05-06
P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赖永洁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准逮捕
2025-05-09
W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龚振中、欧喆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05-08
P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赖永洁律师为其辩护 获不批准逮捕
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