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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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31
私分罚没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将应该上缴到国库的罚款、、没收的财物等,私自分发给个人的行为,那么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成立该罪。
法律依据: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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