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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