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判认定,被告人辛XX于2017年3月24日注册成立旅顺口区水师营XX食品超市,经营场所为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XX-6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保健品、日用家电设备、其他日用品零售,后更名为XX福健康体验中心,但该超市实际经营的业务内容为吸收公众存款,辛XX为该超市的店长,负责超市的全面工作。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辛XX在沈阳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后更名为XX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地区负责人的组织下,按照XX公司投资消费返利经营模式,在没有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组织免费旅游、买翡翠卡会员赠送金卡会员等方式,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XX”以消费获取高额返利的经营模式,并承诺通过充值会员定期返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现查明,被告人辛XX以此方式向张某凤、郭某华、康某臣等57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090380元。被告人辛XX将收取的资金转入XX公司财务人员白某(另案处理)账户内,由XX公司实际负责人金某(另案处理)支配使用。案发前通过返利的方式已返还投资人共计人民币2196198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江卓妍律师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在详细阅卷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本案属于,而非个人犯罪;
2.原审认定辛全永应承担的金额有误;
3.辛XX主观恶性较小,原审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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