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夏某某为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聘用不具备驾驶叉车资质的被告人曹某某为公司员工。2018年7月10日22时许,在保定市莲池南大街该公司内,曹某某在违规操作叉车卸货时,叉车上的设备倾倒,致被害人王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拿到起诉书后发现起诉书没有认定委托人曹某某自首,与事实不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精心设计的发问,向法庭提示曹某某的到案过程,法院最终认定自首,判处。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通过发问揭示:案发后,被告人曾要求别人拨打120急救中心,并与120通话告知来案发地点的路线。曹某某虽未拨打110,但其急于救人,所以仅拨打120,寓含报案之意。同时,其还其他案发现场其他人拨打了110,其仍然呆在现场,积极施救,并等待公安人员处理,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自首。
四、办案结果
认定自首,判处缓刑。
五、办案心得
在发问阶段揭示争议焦点,在质证阶段,寻找证据中的蛛丝马迹,进行印证,庭审后请求法庭核实查证,争取法庭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既显得专业,又能赢得法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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