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6年至2018年4月间,安宁某种养殖有限公司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安宁市某街道办事处下村耕地上建盖砖混结构永久性房屋等设施,被告人尚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在明知公司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决定在耕地上建盖砖混结构永久性房屋等设施。经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国土资鉴7号鉴定书认定:安宁某种养殖场违法用地地块总面积93亩,其中占用的22.02亩耕地(含21.01亩基本农田)耕作层已建盖建筑物和地面硬化,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无法耕种比例达到100%,属于人为在耕地上的破坏行为,构成因物理原因造成了农作物无法种植的事实。破坏程度为耕地重度破坏。
二、办案过程:
本案系,接受单位的委托后,主要还是先了解案情,同时跟检察官多次沟通,主要是被告方也是一家正规企业,国家鼓励企业的多方面方发展。最终法院还是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对国家进行了部分赔偿;3自愿缴纳。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单位安宁某种养殖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除了、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要了如指掌外,对相关政策也要清楚。当刑法与政策向顶时,刑法还是应当作出一些让步的,应当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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